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是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企业不能以不合理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因疏忽导致公司一批货物受损,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从张某的工资中扣除了相应的赔偿款,但扣除的金额并未超过张某当月工资的 20%。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因为员工的原因遭受经济损失,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且扣除赔偿款的方式和金额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既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员工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
李某所在的企业以李某上班时间多次闲聊为由,对其进行了高额罚款,罚款金额远远超过李某当月工资的 20%。李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企业的罚款不合理。
在此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虽然李某可能存在一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但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进行不合理的高额罚款。企业应依据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或采取其他合法的管理措施。员工面对企业的不合理罚款行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