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8岁不可以领结婚证,女性没有年满20周岁,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登记的。
不过如果是少数民族的,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在某少数民族自治县,一位 18 岁的少数民族女子与一位 21 岁的少数民族男子准备结婚。他们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工作人员按照该地区对于少数民族的婚龄规定,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该少数民族自治县有对于少数民族的特殊婚龄规定,所以 18 岁的少数民族女子可以依法领取结婚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变通规定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适用。同时,法律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旨在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当事人的权益。无论是否存在特殊规定,当事人在决定结婚时都应该慎重考虑,确保自己具备足够的心理和生活准备,以迎接婚姻生活带来的各种责任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