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者犯罪监狱一般是不收的。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案例一:张某为传染病患者,因涉嫌盗窃被抓获,但鉴于其患有严重传染病,看守所经检查后未予收押。
案例二:李某患有急性传染病且犯罪,在审查时发现其病情,最终未被收押进监狱。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传染病者犯罪,监狱在收押时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的。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实际情况和人道关怀。但同时,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传染病者,即便有疾病因素,也可能会被特殊对待。这也提醒我们,法律的执行是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以确保公正与合理的平衡。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