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甲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依法逮捕,法院在对其判刑时,按照法律规定附加剥夺了其政治权利。
乙因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构成严重犯罪,最终被判处刑罚的同时也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必然的,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而对于像故意杀人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具体情况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起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