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配偶知情后对出卖行为予以认同或者购房的第三者属于善意且有偿取得的,可以认定该出卖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在未告知妻子乙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给丙,丙在购买时并不知晓甲未取得配偶同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事后乙得知此事,虽有不满但未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丁未经丈夫戊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己,而己明知丁的行为未取得戊的同意,法院判决该买卖行为无效。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的行为,判断其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购房人的主观状态、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等。若购房人是善意且有偿取得,配偶事后又予以追认,那么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通常会认定出卖行为有效;但如果购房人明知出卖人未取得配偶同意,还执意进行交易,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导致买卖行为无效。所以在涉及此类房屋买卖时,各方都应谨慎对待,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