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男方的过错程度、男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判决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
案例二:女方经常遭受男方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离婚时女方主张损害赔偿,法院鉴于男方的侵权行为及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男方的经济能力等,判决男方支付较高金额的赔偿。
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通常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就如上述案例,对于过错明显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方,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体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既要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弥补,又要确保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不会对过错方造成过度负担。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公正、合理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