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住房产权分割,首先要确定产权情况,是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以及父母对房产有无出资等,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两人对于婚后购买的住房产权分割产生争议。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但购房时李某的父母出资了大部分款项。经法院审理,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考虑了李某父母的出资情况,最终判决张某获得房屋价值的 40%,李某获得 60%。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父母的出资不能被忽视,应当在分割时予以适当考虑。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也会兼顾到各方的实际贡献和情况。
王某和赵某离婚时,对于他们唯一的住房产权分割僵持不下。该房屋是婚后购买,但主要由王某的婚前财产转化而来。法院经调查后,认定该房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对王某予以适当倾斜,王某获得房屋价值的 60%,赵某获得 40%。
本案例明确了在确定房屋产权分割时,要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和具体情况。王某的婚前财产转化部分不应简单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法律注重事实和公平,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