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引起探视权的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机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张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使探视权时,对方提出中止申请,经法院审查属实后,依法中止了张某的探视权。
案例二:李某在探望孩子过程中对孩子实施暴力行为,孩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另一方据此申请中止李某的探视权,法院予以准许。
在涉及探视权中止的案件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自身状况确实可能无法保障探视的合理进行;而当探望方存在严重传染病、侵权或犯罪行为等严重危害子女利益的情形时,依法中止探视权是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全面考量各种因素,以做出最符合子女利益的裁决。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应尊重法律和司法判决,共同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