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探望权主体范围。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父母,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履行了自已的义务也有探望的权利。
2、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可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探望权的实现。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父母素质,让他们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认识到尊重他人权利的重要性,并认识到被探望同样是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甲与乙离婚后,孩子由乙抚养。甲的父母希望探望孙子,但乙拒绝。甲的父母遂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探望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父母虽对孩子有感情,但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故驳回了甲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丙和丁离婚后,丙享有探望权,但丙经常在未与丁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探望时间,且在探望时对丁进行言语攻击,严重影响了丁的生活。丁向法院申请中止丙的探望权,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在上述案例一中,明确了探望权的法定主体范围,其他家庭成员不能随意主张该权利,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而案例二则体现了探望权的行使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另一方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决。这也提醒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要依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和子女的权益,共同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