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能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甲在酒吧喝酒后,无故对其他顾客进行辱骂和殴打,导致多人受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甲带走,经调查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乙经常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大声喧哗,随意拦截他人并进行挑衅,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居民多次向物业反映,后物业报警,经审查乙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都明显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派出所作为基层执法单位,其职责主要是进行初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而最终的定罪权在法院。法院会根据全案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作出准确的判断。同时,公民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或无知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