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一:王某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子女中,大儿子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小女儿生活富足但对王某关心甚少。在分割遗产时,大儿子获得了较多份额,小女儿则相对较少。
案例二:李某有多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身患残疾且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在分配李某遗产时,该残疾子女获得了特别的照顾,分到了相对较多的遗产份额。
在遗产分割的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遗产是对其付出的一种合理肯定;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遗产也是公平公正的体现。同时,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更能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具体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也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裁决,维护了各方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