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一:王某在未取得相关执照的情况下,大量购进民用口罩并进行销售,后被相关部门查处,最终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销售的民用口罩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其销售金额较大,被依法指控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销售民用口罩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未取得合法执照就从事销售,这显然是违法犯罪行为。像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无视法律规定,擅自进行销售活动,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销售假口罩的,如李某这种情况,更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经营者要以此为戒,依法依规经营,切不可为了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