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妻子属于家暴,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选择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其丈夫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李某长期对妻子实施暴力行为,妻子不堪忍受,选择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暴,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妻子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鉴于李某的家暴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了妻子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妻子的做法非常正确且明智。当遭遇丈夫的家暴时,及时报警能固定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安全。而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更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广大女性,面对家暴绝不能容忍和沉默,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张某偶尔会对妻子动手,妻子多次容忍后,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妻子提供了以往张某对其实施暴力的一些证据,包括受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记录等。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了妻子一定的损害赔偿。
这个案例表明,即使家暴行为不是长期持续的,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事实,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也告诫那些有暴力倾向的人,任何形式的家暴行为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受害者来说,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