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私自带走孩子,如果剥夺了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是不合法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阻碍,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应该合理协商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将孩子带走并拒绝李某探视。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张某的行为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并保障李某正常探视孩子。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离婚时约定了孩子的探视事宜,但赵某后来违反约定,私自将孩子藏匿。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最终不得不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来处理孩子的相关事宜。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方私自带走孩子且阻碍另一方探视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律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以及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被侵权方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孩子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