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有: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通过技术手段对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干扰,导致其系统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给该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业务停滞。
李某编写并传播一种计算机病毒,致使大量计算机系统瘫痪,严重影响了众多用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危害性。无论是对系统功能的直接破坏,还是通过病毒等方式间接干扰系统运行,都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惩处,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同时,这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实施任何可能触犯该罪名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