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了非法拘禁行为的辅助者就是非法拘禁的从犯。
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一:甲受他人指使,负责在非法拘禁现场看守被拘禁者,但未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最终法院认定甲为非法拘禁的从犯。
案例二: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主要负责传递信息等辅助工作,对拘禁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经审理,乙被判定为从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拘禁从犯的界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像上述案例中的甲和乙,他们虽然参与了非法拘禁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处于辅助地位,符合从犯的特征。在具体案件中,应仔细分析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和在犯罪中的角色,准确区分主从犯,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司法公正。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即使是作为从犯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