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A 公司与 B 个体工商户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由 B 负责 A 公司的某项业务。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A 公司以 B 不具备相应缔约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经查明,B 在签订合同时虽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但实际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经验。
C 与 D 口头约定了一项承包事宜,在后续履行中双方对某些条款产生争议,C 声称口头约定不算数。但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过往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确实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第一个案例中,虽然 B 可能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仅以此就认定合同无效,还需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这提醒我们,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不能过于机械,要全面分析。而第二个案例则明确了口头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是有效的,不能轻易否定,当事人应重视口头约定的履行和证据留存。合同纠纷往往复杂多样,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