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的条件: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到期;任一当事人主张抵销;或者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抵销的合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甲公司对乙公司有一笔到期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也有一笔到期债务,二者的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抵销,乙公司无异议,双方顺利完成了债权债务的抵销。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权债务,且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以及债权债务均到期等条件,同时一方主张抵销后另一方也认可,完全符合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条件,这种情况下的抵销是合法有效的,很好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丙和丁分别有对对方的债权债务,但其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并不相同。然而,丙和丁经过协商,达成了抵销的合意。
此案例体现了即使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但只要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抵销的合意,同样可以成立债权债务抵销。这也说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协商来灵活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