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子女无权反对,并且不得因父母再婚就不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王某的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与一位同样丧偶的老人再婚,王某对此极力反对,甚至以断绝关系相威胁。父亲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无权干涉父亲再婚,且仍需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老年人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子女应当予以尊重。不能因为自己的主观意愿而阻碍父母的再婚选择,同时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法律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合法权益,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