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形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A 男与 B 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时间长达三年且育有一子,期间男方给予的彩礼也用于了共同生活。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无需返还彩礼。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符合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形。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彩礼也用于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这也提醒人们在处理婚姻家庭相关事务时,要明晰法律规定,尊重事实情况。
C 男与 D 女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感情不和,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驳回男方的诉求。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并同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彩礼问题在婚姻中较为常见,当出现纠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