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李先生经营着一家公司,收益颇丰。在婚姻期间,李先生用公司盈利购买了多处房产。后来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准备离婚,王女士主张对这些房产进行分割,李先生却认为这是他个人努力所得,不应算作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这些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婚后经营公司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用该收益购买的房产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的劳动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若无特殊约定,均应视为共同财产。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中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确保双方在财产分配上的公平性。
张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张女士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给张女士。陈先生认为这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女士认为这是父亲留给她的个人财产。后经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张女士的父亲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该房产只归张女士所有,所以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例明确展示了法律规定中关于继承或受赠财产的具体认定。在有明确遗嘱指定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提醒人们,在涉及财产继承或受赠时,要关注法律规定,明确各方权益,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说明了法律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方面的严谨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