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甲为某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解救被拐卖儿童任务时,受到犯罪嫌疑人乙的贿赂,故意拖延解救时间,导致被拐卖儿童未能及时获救。最终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丙得知警方要解救被拐卖到其村里的儿童,便纠集多人围堵警方,阻碍解救行动,造成了一定混乱。后丙等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第一个案例中,甲作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阻碍解救,其行为完全符合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相应的刑罚惩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其职责和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在第二个案例中,丙等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他们通过围堵等方式公然阻碍警方的解救行动,对社会秩序和被拐卖儿童的权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对于此类阻碍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