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案例一:“苹果”商标案。某公司使用与知名的“苹果”商标相似的标识在电子产品上,尽管其产品类别与“苹果”商标原本注册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但由于“苹果”是驰名商标,法院最终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禁止其使用相关标识。
案例二:“茅台”商标案。一些商家试图在其他商品类别上注册与“茅台”商标近似的商标,企图利用“茅台”的驰名度获利,后被依法禁止注册和使用。
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中,法律给予了其更强有力的保障。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能获得保护以防止他人的不当利用。而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更是广泛,即便在不类似的商品上,只要存在复制、摹仿等行为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也会被禁止。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