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让人抽逃投资者的处理如下:
一、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
二、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A 公司的股东甲在将其股权转让给乙后,乙发现甲之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乙以甲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确实存在抽逃出资且未如实告知乙的情况,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股权受让人乙在发现出让人甲抽逃出资的事实后,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是非常正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出让人抽逃出资且未告知受让人,构成欺诈,受让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受让人应当对出让人的出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同时,出让人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C 公司的债权人丙在追讨公司债务时,发现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且原股东丁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丙遂将丁以及现任股东戊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丁抽逃出资属实,戊在受让股权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判决丁和戊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债权人在面对注册资金未到位以及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时,有权要求出让人和受让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有义务对出让人的出资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未尽到该义务,也将可能承担责任。这警示了各方当事人,在涉及股权交易和公司债务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