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确认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是会准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多年,甲发现乙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虽多次沟通但乙毫无悔改之意,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乙的行为属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和丁婚后经常争吵,丁还时常对丙实施家庭暴力,丙不堪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果后,鉴于丁的家暴行为,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现实生活中,当遇到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时,另一方要坚定地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像上述案例,明确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但需注意,证据的收集和提供至关重要,要确保能充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推动离婚进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律是公平且严肃的,会切实保障婚姻中受害一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