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的出质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则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案例一:甲是某部知名小说的著作权人,其与乙签订了著作权质押合同。后甲未经乙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该小说的财产权。乙得知后,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二:丙公司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其中部分著作权进行了质押。丙公司在未获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试图转让部分已质押的著作权,引发纠纷。
在著作权质押中,出质人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上述案例一,出质人甲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已质押的著作权,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质权人乙有权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而在案例二中,丙公司的行为同样不合法,其试图在未获得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转让已质押著作权,这是不被允许的。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不当行为要保持警惕,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确保自身债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出质人也应清楚自身的义务和限制,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