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加班时薪不低于平时时薪的1.5倍。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被要求在工作日加班,但公司却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李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补齐李先生应得的加班工资。
张女士所在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事后却只按照平时工资发放,张女士依据劳动法向企业提出异议,并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应得的三倍工资报酬。
在上述案例中,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做法都是正确且明智的。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在加班工资这方面被用人单位不合理对待时,就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用人单位有义务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工资,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