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一:甲因涉嫌轻微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其可能被判处管制,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了取保候审。
案例二:乙是一名孕妇,涉嫌经济犯罪,考虑到其特殊身体状况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在实践中,公安局对于取保候审条件的认定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如对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而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等,要综合考量其身体状况与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同时,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时,采取取保候审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举措。这要求公安机关在具体操作中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