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一: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用于购房,后两人离婚。丙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乙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丁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经营,且该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无关,债权人要求丁的配偶戊共同偿还。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戊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债务的性质。对于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且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对于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不能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