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可以起诉离婚,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对方不同意,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A 先生与 B 女士结婚多年,A 先生因感情不和欲离婚,B 女士坚决不同意。A 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双方长期争吵、感情冷漠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 B 女士不同意,但仍判决准予离婚。
C 男士与 D 女士婚后,C 男士染上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D 女士无奈之下起诉离婚。C 男士不同意离婚,但法院鉴于其赌博行为严重影响家庭,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如上述案例,一方需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不会因一方不同意而简单驳回。对于有恶习等明确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法院会依法作出合理判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尊重法律程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以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