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A 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大量引用了法律法规条文,被相关权利人起诉侵犯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A 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某媒体对一则时事新闻进行了简单的编辑和报道,后被另一媒体指责抄袭。但最终法院认定该时事新闻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第一个案例中,明确了对于法律法规条文等,因其特殊的性质和用途,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也是为了确保公众能够自由地获取和使用这些重要的法律信息。在第二个案例中,时事新闻的不受保护特性得到了体现,这有利于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公众的知情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对象本身不受保护,但是对它们进行的具有独创性的整理、分析、解读等成果,是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界限,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