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王某在婚前向朋友借款 10 万元用于创业,婚后一直未归还。离婚时,其配偶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法院认定该债务为王某婚前个人债务。
李某与张某婚后约定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李某之后因个人原因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张某共同偿还,法院依据婚内约定判决张某无需承担。
在第一个案例中,王某的婚前借款明确用于其个人创业,且在婚后也未转化为夫妻共同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应属于其个人债务。在第二个案例中,夫妻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债权人也有约束力,所以张某无需对李某的个人债务负责。这两个案例都很好地体现了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的认定规则,提醒人们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要明确法律界限,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