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受贿。单纯收受财物不一定构成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案例一:某公务员甲在负责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乙方送来的巨额财物,并利用职权为乙方大开绿灯,使其顺利中标。最终甲被依法查处,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公务员丙在节日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虽价值不高,但因其利用职务之便为送礼者提供了一些便利,后也被认定构成受贿。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公务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受贿,关键要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哪怕收受财物的价值不高,只要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情形,都可能构成受贿罪。同时,国家对于这种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廉洁自律,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一旦涉及此类问题,在法律认定上会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考量,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