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四条,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案例一: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其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局提起行政复议,主张该决定不合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一位发明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管理方面的某个具体行为不合法,影响到其专利事务的进展,遂申请行政复议。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当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时,行政复议是其重要的救济途径。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和情形,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也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申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领域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