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张某明知李某是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住所和资金,帮助其逃避警方追捕。后张某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构成窝藏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其明知李某是犯罪的人,却故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追诉和执行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犯罪行为时,不能出于私情或其他原因而进行窝藏或包庇,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王某在其朋友犯罪后,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称其朋友案发时与自己在一起,没有作案时间,以此来包庇朋友。最终王某的行为被发现,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构成包庇罪,依法对其作出判决。
王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其主体也符合一般主体的要求。这充分说明了窝藏、包庇罪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任何试图干扰司法公正、为犯罪人提供庇护的行为都难逃法律的追究。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