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的劳动中,不能列为裁员对象: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在拟定裁员名单时,将王某列入其中。王某得知后,以自己符合不能列为裁员对象的情形为由提出异议,但公司未予理会。王某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裁员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作为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应被列为裁员对象。公司在裁员时未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其裁员决定存在违法之处。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正确的选择,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法支持王某的诉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某在一家企业工作,签订了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其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企业进行大规模裁员时,不顾张某的情况将其列入裁员名单。张某认为企业的做法不合理,与企业进行交涉。
在此案中,很明显张某属于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的情形。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的限制。张某有权要求企业纠正错误的裁员决定,企业应当尊重法律和劳动者的权益,对裁员名单进行重新审核和调整。如果企业拒绝改正,张某可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