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没赡养老人是能分遗产的,但是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一:王某有一儿一女,女儿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很少回家看望和照顾老人。王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女儿认为自己有权分得遗产。但经法院审理认定,女儿虽为继承人,但因其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
案例二:李某的女儿以李某再婚后与自己关系疏远为由,拒绝赡养李某。李某去世后,女儿要求分割遗产。法院最终判决,鉴于其未履行赡养义务,对遗产应不分。
在现实生活中,赡养老人与继承遗产是紧密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会受到相应限制。这不仅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如上述案例所示,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赡养责任,否则在遗产分配上就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同时,继承人也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追求遗产而忽视对老人应尽的赡养。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公正裁决,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