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即被视为放弃债权,不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虽然其债权在企业清算时得不到及时的清偿,但是只要在5年内提出清偿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仍然有义务予以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甲是某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清算时未及时申报债权。后甲在清算结束 3 年后想起此事,向该企业的投资人主张清偿。投资人以超过 5 年为由拒绝清偿。
案例二:乙企业破产,债权人丙未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之后丙要求债务人清偿其债权,但管理人以其未申报债权为由不予认可。
在案例一中,虽然甲未及时申报债权,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且在 5 年内提出清偿要求是被允许的,而甲是在 3 年后提出,投资人应当予以清偿,其拒绝理由不成立。在案例二中,丙未按时申报债权,确实会被视为放弃债权,管理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时刻关注自身的债权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申报,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债务人及管理人也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债权事务,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