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注意事项如下:
(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
(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小李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不符合要求为由将其辞退,小李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于是提起劳动仲裁。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行为,不能以此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公司应按照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来处理与员工的关系,而小李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在试用期内,小张觉得工作不适合自己,便提出离职,但公司不同意,称其违反合同约定。
此案例中,公司约定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属于违法行为。而小张在试用期内有权无理由离职,公司无权阻拦。双方都应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