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子,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在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分手时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法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纠纷诉讼,双方约定按份共有的,分手时由双方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割房产。
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分手时则属于出资方的个人房产,无需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未约定按份共有。分手后,两人因房子分割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诉讼,法院按照共同共有对房子进行了分割。
案例二:小李在恋爱期间独自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与女友分手,女友主张分割房产,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小李个人所有,无需分割。
在恋爱期间购房的情况较为复杂,需根据具体出资和登记情况来确定房产归属和分割方式。如双方共同出资,在无特别约定时按共同共有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而若一方出资且登记在其名下,通常属个人房产。这提醒恋爱中的双方,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最好有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同时,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