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有下列形式:
1、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强制许可。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3、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A 公司在制作一档科普节目时,未经许可大量引用了 B 作家已发表作品中的内容用于说明科学问题。B 作家发现后将 A 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A 公司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驳回了 B 作家的诉讼请求。
C 音乐制作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改编后用于商业演出并获利。著作权人得知后起诉 C 音乐制作人,法院认定 C 音乐制作人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范畴,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A 公司对作品的使用是为了介绍、评论科学问题而进行的适当引用,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提醒我们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是被允许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第二个案例中,C 音乐制作人擅自改编并用于商业演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其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应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这告诫我们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界限,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