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父母都不在了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有抚养能力的兄、姐。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案例一:小明的父母因意外双双离世,小明尚年幼。其祖父母虽年事已高,但有一定经济能力,主动承担起了抚养小明的责任。
案例二:小红的父母去世后,其姐姐已经成年且有稳定收入,毅然决定抚养小红,给予她关爱与照顾。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抚养权的归属。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有抚养能力的兄、姐承担起抚养义务,这既是对亲情的延续,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但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和意愿,以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同时,相关各方也应该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尽心尽力地为孩子的未来负责。如果在抚养权的确定过程中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以维护孩子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