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人员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一:甲的丈夫去世,其与丈夫育有一子,丈夫的父母健在。在这种情况下,甲、他们的儿子以及丈夫的父母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相应遗产。
案例二:乙是一位丧偶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公婆去世后,乙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第一继承权的认定和分配往往会引发诸多争议和纠纷。在上述案例一中,各方应依法合理分配遗产,尊重彼此的权益。而案例二中,丧偶儿媳乙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合理且合法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善良风俗和赡养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当遇到此类继承问题时,各方应秉持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处理,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