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分居满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了的,就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期间双方几乎没有联系和往来。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和丁虽分居满两年,但期间仍有一定的互动和交流,且丁表示愿意努力修复感情。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考虑,认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标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的具体情况,如分居的原因、分居期间的互动、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同时,对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至关重要,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及感情破裂的程度。此外,即使符合分居两年的条件,也不意味着必然会判决离婚,法院始终会以维护婚姻稳定和当事人权益为出发点进行审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