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有小孩,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对方不让看小孩的,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未领结婚证但育有一子,分手后李某不让张某看孩子。张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享有探望权,责令李某予以配合。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同居并有一女,分手后赵某拒绝王某探望孩子,王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有权定期探望女儿,并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小孩是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保障父母双方和孩子的权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剥夺对方合理的探望权。同时,行使探望权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