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离婚需要给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残疾,但仍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张某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本是夫妻,王某为残疾人,离婚时赵某主张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但经调查,王某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定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义务。
在残疾人离婚涉及抚养费的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法律的规定旨在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即使一方是残疾人,若其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或收入来源,也可能需要依法承担抚养费。但如果残疾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法院也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综合考量和判定,以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