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某公职人员在招收公务员过程中,为谋取私利,伪造考试成绩,违规招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最终该公职人员被依法查处,以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某学校招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招收不合格学生,且在过程中弄虚作假。此事被发现后,该招生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从上述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认定是较为严格和明确的。一旦出现符合法定情节严重情形的行为,就会面临刑事处罚。这也提醒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收工作,不可因私情私利而枉顾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维护招考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