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不可以转让。
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李某创作了一部极具影响力的文学作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出版商与他人签订合同,试图转让该作品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李某得知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利,法院判决该转让行为无效。
王某是一位知名画家,其画作的著作财产权被多次合法转让,但有人试图一并购买其著作人身权,王某坚决拒绝,并明确表示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
在著作权领域,明确区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至关重要。如案例中,出版商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李某的维权行动是正确且必要的。而王某对自身权利的清晰认知和坚决维护,也符合法律的要求。著作人身权的专属性是不可突破的原则,任何试图非法转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不仅是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整个著作权法律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确保其创作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