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行使查阅的权利的。
股东行使查阅权并非是一种专属性身份行为,委托他人查阅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因此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是允许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甲公司股东张某因自身不具备专业财务知识,委托注册会计师李某代为行使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公司以委托他人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张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李某代为查阅。
乙公司股东赵某委托律师王某代其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公司拒绝后赵某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赵某的委托行为合法,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在实践中,股东委托专业人员代为行使查阅权的情况较为常见。这既有利于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状况,保障自身权益,也能确保查阅过程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但需注意的是,委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同时公司也应依法保障股东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应无理拒绝或设置不当障碍。如果公司拒绝股东合法的委托查阅请求,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