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小张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以原有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小张选择不续订,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二: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企业依法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
在实际情况中,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如案例一,劳动者自己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便无需补偿;而像案例二这种因法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其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要明晰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行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若双方对经济补偿问题存在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